“孙载先生的证词已经否认当年的报与梁兰芝女士有任何关系。其次,原告提交的所谓交易文件复印件,是原告作为孙载先生儿的诉讼代理人时非法获得,原告的行为委托人利益,违反及律师的职业德,不合法的资料不能作为证供,手机的录音容也是偷听资料,不有合法,同样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对不起,录音的法律效应太低了,我必须拿到确实的证据才能证明我
证据再次移交被告检查。
李吉祥提交了一份交易容,一辆旧式手机,以及公安门提供的财产转移记录:“孙载先生散播纸厂造成环境污染是主观并有目的的。利和集团计划收购北江土地用于商业活动,为了尽快让居民撤离并压低土地价格,利和集团董事长梁兰芝女士联合记者孙载先生,经过严密的蓄谋,故意扭造事实,恶意损害我父亲的名誉,导致父亲自杀亡。我提供的这些材料可以充分证明梁兰芝女士与孙载先生就此有过交易。
两名被告的绪仍然非常稳定,这次是梁兰芝的委托律师行辩护:
“……”
李吉祥没想到审判结果会当场宣布,这意味着五天就可以拿到判决书。他甩着自己的书包,回想起这些年,好像都是白活了一样。
陈寄先生在纸厂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对周边环境及居民造成实质伤害,而孙载及梁兰芝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但由于追诉期限已过,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询问原告是否还有证据递交。
手机中的声音是一段夹杂着大量杂音,且音量低得几乎听不见的对话:
若不满意审判结果,原告和被告均可提上诉。
“…梁老板,我想你再加钱,现在死人了,我半辈都会噩梦,良心不安…”
我的母亲李以卿女士,同时也是被告梁兰芝的女儿,在我父亲死亡后一个月给我的发送过这段录音。请问审判长,我是否可以播放手机中的录音容?”
“…这就河了?如果死迟一,我还会给钱补偿他的…”
“孙载先生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导致报失实,只是从客观上损害了陈寄先生的名誉,陈寄先生的死亡更多是自心理素质问题。而梁兰芝女士并没有参与此事。”
职,并没有故意散播谣言。
“…纸厂老板河死了…”
由于原告没有还要递交的证据,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由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正在街边溜达,却听到了那个熟悉的声音在喊自己:
我方也对陈寄先生的自杀深惋惜。但陈寄先生当年没有主动积极地联系孙载先生,对报行澄清,从而导致悲剧发生,自是需要负上主要责任的。因此并不能就此对孙载先生量刑。”
审判长宣告休庭合议。两小时候再次开庭,当场宣读判决结果:
“吉祥,你早就接到小妹的电话?为什么不在十年前就告我,这些年来,你在家里难生活得不够开心吗?”
原告反驳:“被告没有否认录音的真实,且录音的容没有涉及被告隐私,这段录音容属于非法隐私,不受法律保护。报纸刊登时间与利和集团收购北江土地时间,以及梁兰芝女士赠予孙载先生财产的时间完全吻合,因此梁兰芝女士与孙载先生共同造事实,导致我父亲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