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7)A0233民终字0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宥,女,1992年9月6日chu生,汉族,住A省A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A市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穆青,男,1989年4月1日chu生,汉族,住A省A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文,A市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宥因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离婚纠纷一案,不服A市人民法院(2027)A1209民初字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7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jin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宥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邱穆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孟宥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孟宥与邱穆青离婚;2.依法重新确认婚生zi邱闻的抚养权归属问题;3.判令邱穆青赔偿孟宥jing1神损失费人民币伍万元整;4.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邱穆青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孟宥与邱穆青夫妻ganqing尚未破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自2022年10月起,孟宥与邱穆青一直chu1于分居状态,至今已满五年,自期间丈夫邱穆青一直与其他女xing陆续维持不正当关系,引发夫妻双方多次争吵且至今未能和好,应当认定夫妻ganqing破裂;第二,婚生zi邱闻现今已年满12岁,其抚养权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判为母亲孟宥抚养。
被上诉人邱穆青辩称:第一,孟宥与邱穆青二人的夫妻ganqing并未破裂,双方自2014年5月结婚以来,相互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婚姻关系和谐、婚姻基础牢固,2022年双方同城异地分居是工作要求所迫,期间为增jin夫妻ganqing,邱穆青一直定期前往孟宥住chu1与其沟通交liu,而孟宥所称邱穆青与其他女xing陆续维持非常规关系的言论并无合法事实依据,不应视为夫妻ganqing破裂的有效佐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孟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孟宥与邱穆青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zi邱闻由孟宥抚养,邱穆青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邱穆青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孟宥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邱穆青相识并相恋,二人于2014年5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孟宥、邱穆青于2015年10月26日生育一zi邱闻,现随孟宥一起生活。原告孟宥曾于2026年以夫妻ganqing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邱穆青离婚,一审法院于2026年10月23日作chu(2026)A096民初字第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