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每起案件都要事先判断死亡方式吗?是不是太复杂了?”韩亮问。
“你这故事,倒是说服我了。”陈诗羽说。
?”陈诗羽说,“那太夸张了吧!”
我笑着说:“首先,我们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看。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吗?我记得以前和你们说过一个案例。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姘居。女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住自杀。男怕奸败,遂将尸肢解后抛弃、藏匿。在这个案件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毁坏尸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加给男。”
看到陈诗羽惊愕的表,林涛有些自豪。
我摊摊手,说:“我刚才说了,别人的心理活动,咱们永远也猜不到。我们只有接着科普。最后,我们把‘碎尸’当成名词看。法医在勘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经常会发现只有尸块,没有完整的尸。但是如果一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当法医了?比如投河自杀的尸被船只螺旋桨打碎,江河边城市公安机关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当然,在隐匿位置坠,尤其是坠落中接的人,通常也会被报警人当作‘碎尸’。”
“我还没有说完呢。”我接着说,“其次,我们仍把‘碎尸’当成动词看。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或者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将尸碎裂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者意外死亡的人一定会留全尸。在爆炸、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行自杀等很多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都会在致死因素施加的过程中发生碎裂。比如从数百米空坠落,这样的况会留全尸才叫幸运。”
“看来,我也是犯了想当然的错误了。”陈诗羽说。
我说:“事先判断是必需的,但是未必有你想象的那么复杂。很多案件,都是一可以看穿死亡方式
“想想就有些骨悚然。”陈诗羽说,“真不知这些自杀的人是怎么想的。”
“如果不是实践的磨炼,这种想当然的错误谁都会犯。”我说,“所以,老百姓对警方就一些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不能理解,也是有可原的。我们警察要的,不仅仅是严谨、科学、客观地判断死亡方式,更要把我们的工作、结论的理由,原原本本地告知死者家属。我相信,大分死者家属还是可以理解的。”
¨一儿也不夸张。”我被陈诗羽的表逗乐了,说,“自杀是什么?自杀是相对于他杀、意外而说的。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所致,还是由自己所致的,或者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碎尸’又是什么呢?碎尸其实有两种意思,一种是大家普遍理解的,尸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碎尸’在这里作为动词;另一种,如果警方发现的不是一尸,而是几块尸块,也被某些人称为‘碎尸’,‘碎尸’在这里作为名词。
“你是在这里和我讲文学吗?”陈诗羽瞟了一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