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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90

照约定,这一次是由谢锦程先发表,时陌后补充。谢锦程看了一刚才庭上的笔记:“本代理人只补充一,余的看时律师有没有补充。合同中并未约定无论职工是否到岗,我方都承担保险费用,只约定了完成企业达的生产任务后才承担缴付保险费用,若职工不到岗,工作任务肯定无法完成,那么我方支付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就无法成就。本代理人补充意见完毕。”

时陌翻开证据本,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一字一句:“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合同首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但最后落款是泥厂,*国以法定代表人的份签字,从政府的文件来看,承租方也是泥厂,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乙方也是泥厂。由此可见,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那么被告理应是泥厂,而非*国,被告主不适格,理应驳回起诉。我方发表意见完毕,的意见,我方会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补充,以书面代理词为准。”

怎么才发表一个观,明明有很多观可以补充,噢,谢锦程肯定是故意放,瞧不起我!时陌翘了鼻,挑衅地给谢锦程丢了一个鄙视的神,放手里的笔记本,锐的目光直对面两人,话一便成了章:“第一,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曾通过em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理应从这天起,知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化建厂于社会效果考虑,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上。第二,一审程序违法,其一,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就据市政府单方面的文件,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市政府备诉讼主资格,并不妥当,本案诉讼主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其二……”

谢锦程一脸意外地看着时陌,谢文吃惊地睁大,两个人的神都是说不的复杂。从到尾,他们都在争辩市政府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国应否缴付保险金,却没有发现,这个案件被告错了!因为合同首明确承租方是*国,加上泥厂是没有人格的公司,保险金理应就由*国这个法定代表人的人来承担,因此他们脑海里都将泥厂与*国划上了约等号,却没想到,从各种证据上来说,保险金应当向泥厂主张,而非向*国本人主张。

既然被告错,那么站在*国的立场上,这个案件就跟*国他本人就无任何关联,日后再另案起诉,那也应当是起诉泥厂。比起谢锦程的驳回起诉观,时陌的观更对被上诉人有利――市政府即使被

审判庭骤然陷死一般的沉寂,时陌的观就像一颗□□轰地爆炸,带着不可预防的穿透力直刺所有人心脏,纵使话已说尽,但爆炸引发的硝烟仍造成了轰动全场的影响力。

问:“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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